您不得因僱員或求職者有殘疾、有殘疾史或被視為有殘疾而歧視他們。 一些聯邦反殘疾歧視法適用於有資格在私營部門、州份和地方政府以及聯邦政府覆蓋的僱主處工作的殘障人士。
一般而言,這代表您不得因僱員的殘疾而:
一般來說,在求職者獲得有條件工作機會之前,僱主不能詢問與殘疾有關的問題或要求體檢。
然而,一些簽訂了聯邦合約或分包合約的僱主必須邀請求職者在錄用前後自願(透過官方政府表格)自我認定為殘疾人士,以遵守要求他們採取積極措施招募合格殘疾人士的規則。
此外,只要繼續簽訂合約,這些聯邦承包商和分包商就必須每五年邀請現任僱員自我認定為殘疾人士。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當出於平權行動的目的提出問題或聯邦法律另有要求時,這種邀請僱員自我認定為殘疾人士的做法才是允許的。
您有義務提供合理遷就,以幫助個人申請工作、履行工作,或享受就業的福利,除非這樣做會給您的業務造成過度困難。
當您看似公平的政策或程序對殘疾人士產生無意的歧視效果,且沒有足夠有力的商業理由時,也可能構成基於殘疾的歧視。
我們致力於幫助您了解作為僱主的責任。 關於您的責任的許多問題,均可透過以下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顧問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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